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民初2060号

李玉贤与郭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贤,郭广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060号原告李玉贤,公民身份号码×××,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祝藏族自治县。被告郭广德,公民身份号码×××,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贤诉被告郭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广德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贤撤回对被告郭广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李玉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登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