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060号原告李玉贤,公民身份号码×××,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祝藏族自治县。被告郭广德,公民身份号码×××,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贤诉被告郭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广德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贤撤回对被告郭广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李玉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登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