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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611号

胡瑞霞、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瑞霞,蒋翠兰,刘春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胡瑞霞,女,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蒋翠兰,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刘春林,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瑞霞与被执行人蒋翠兰、刘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初

审判员  季 平

审判员  谢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