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661-2号原告肖金金。被告吴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金与被告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金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肖金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肖金金负担。
审 判 长 黄一庆
代理
审判员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海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