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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2661-2号

肖金金与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金金,吴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661-2号原告肖金金。被告吴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金与被告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金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肖金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肖金金负担。

审 判 长  黄一庆

代理

审判员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海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