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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1280号

韦国军与崔双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韦国军,崔双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280号原告韦国军,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崔双艳,男,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国军与被告崔双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国军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递交减缓免申请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献华

审 判 员  李丽娟

人民陪审员  焦 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