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280号原告韦国军,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崔双艳,男,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国军与被告崔双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国军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递交减缓免申请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献华
审 判 员 李丽娟
人民陪审员 焦 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