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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368号

孙清波与魏建国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清波,魏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孙清波。被执行人魏建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清波与被执行人魏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