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孙清波。被执行人魏建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清波与被执行人魏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