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307号
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诉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47.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冰
代理
审判员 孟 熙
人民陪审员 王素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