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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7168号

韩丽琼、罗群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丽琼,罗群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7168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丽琼,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罗群超,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李必超与韩丽琼、罗群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韩丽琼、罗群超应缴纳诉讼费28080元。2016年9月20日民事审判庭以韩丽琼、罗群超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执行局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2808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韩丽琼、罗群超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群超名下有位于天河区棕林街50号1605、1606房的房屋,但该房屋已被本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162-1号案第一顺序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韩丽琼无可供执行财产。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罗群超的上述房产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韩丽琼、罗群超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字第71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富长

代理

审判员  麦瑞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礼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