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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执107号

黄某与廖锋、广西博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廖锋,广西博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沈拥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廖锋。被执行人广西博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西路南宁市。被执行人沈拥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廖锋、沈拥春、广西博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博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桂A×××××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博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益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圣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