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81号原告陈景辉,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孙明哲,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李海学。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陈景辉与李海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景辉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