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373号
原告:单国萍,女,汉族,1949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杜江,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小燕,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李小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昌,公司员工。
原告单国萍与被告倪小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四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依法向被告倪小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无法直接向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单国萍与被告倪小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判 长 谢 维
审 判 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恋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