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黄英霞,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英霞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5)同民初字第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红军
审判员 周春太
审判员 顾建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