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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479号

吴伟与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伟,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吴伟。

被执行人: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伟与被执行人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吉022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李 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季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