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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510号

被执行人严秋海犯盗伐林木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秋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10号被执行人严秋海,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严秋海犯盗伐林木罪,本院以(2015)漳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严秋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严秋海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依法将该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严秋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严秋海在银行、国土、工商、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严秋海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2015)漳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执行人严秋海缴纳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执行人严秋海缴纳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

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