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989号
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513号。
法定代表人:祝海君,总经理。
被告:刘继峰,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继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审 判 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