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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559号

裴林霞、丁海平与叶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林霞,丁海平,叶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559号

原告:裴林霞,女,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丁海平,男,198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代理人:裴林霞,女,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叶小林,女,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林霞、丁海平诉被告叶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裴林霞、丁海平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裴林霞、丁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林霞、丁海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裴林霞、丁海平负担。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祖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