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559号
原告:裴林霞,女,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丁海平,男,198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代理人:裴林霞,女,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叶小林,女,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林霞、丁海平诉被告叶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裴林霞、丁海平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裴林霞、丁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林霞、丁海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裴林霞、丁海平负担。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祖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