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84号申请执行人盘锦东跃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73876942-2,住所地为盘锦市兴隆台区辽河路西。法定代表人刘春庄,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74075069-1,住所地为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徐磊,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盘锦东跃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晓 东
审 判 员 张 子 英
代理
审判员 赵 光 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丽(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