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江。申请执行人宋晓妹。被执行人李月辉。被执行人宋文墨。法定代理人李月辉。被执行人宋鹏成。法定代理人李月辉。被执行人王秀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成江、宋晓妹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于振龙
审判员 张江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