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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285号

李成江、宋晓妹与李月辉、宋文墨、宋鹏成、王秀玲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成江,宋晓妹,李月辉,宋文墨,宋鹏成,王秀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江。申请执行人宋晓妹。被执行人李月辉。被执行人宋文墨。法定代理人李月辉。被执行人宋鹏成。法定代理人李月辉。被执行人王秀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成江、宋晓妹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于振龙

审判员  张江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