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152号原告周永华,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被告郁步超,男,195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华诉被告郁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华于2016年7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2.5元,由原告周永华负担。
审 判 长 施 丹
审 判 员 朱建红
人民陪审员 杨春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天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