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赵田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元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原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与商隐路交叉口西南侧市。法定代表人李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彦文,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俊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原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138元,退还上诉人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李长军
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慧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