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呼执字笫563-0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兰区和平街。本院依据(2015)呼民重字笫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某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7日内自动履行(2015)呼民重字笫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标的为座落在呼兰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楼房归原告所有。逾期被执行人郑国彬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郑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呼兰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楼房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名下,依据《中华人家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呼民重字笫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宛 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