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897号原告宜城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龚建军,宜城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唐华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7号星月都会写字楼5楼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城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华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城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城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宜城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松郁
人民陪审员 王雪竹
人民陪审员 曾凌霄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