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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810号

陈汉平与赵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汉平,赵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810号申请执行人陈汉平,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赵红,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红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真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