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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执157号

广州市红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升建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5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红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升建电路板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5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红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赵少锋。

委托代理人:姚文杰,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升建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福连。关于广州市红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升建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深圳升建电路板有限公司应履行向广州市红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600元及违约金695元、并承担受理费1033元、财产保全费933元、案件执行费1299元。因深圳升建电路板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深圳升建电路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深圳升建电路板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深圳升建电路板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没有发现深圳升建电路板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深圳升建电路板有限公司当地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穗南法民二初字第604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5执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伟军

审 判 员  黄志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年××月××日

书 记 员  郑 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