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刑初字第0080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金龙,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金龙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遗漏的犯罪事实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金龙遗漏的犯罪事实涉嫌恐怖活动犯罪,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其涉嫌抢劫罪事实应予并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焕 煜
人民陪审员 赵 招 娣
人民陪审员 倪 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