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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财保379号

申请人王晓锐与被申请人寿光市华龙航运有限公司诉前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晓锐,寿光市华龙航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379号

申请人:王晓锐,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沾化县古城镇。

被

申请人:寿光市华龙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上口镇。

申请人王晓锐因与被申请人寿光市华龙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行使船舶优先权,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寿光市华龙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长天9”轮予以扣押,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2000元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王晓锐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寿光市华龙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长天9”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寿光市华龙航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2000元的担保;

四、申请人王晓锐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延铭

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

人民陪审员  郭月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慧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