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4民初981号

原告高财与被告高伟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高财,高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981号原告高财,男。委托代理人董大勇,委托代理人董大勇,系法库县三面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伟华,男。

原告高财与被告高伟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李艳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财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伟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财撤回对被告高伟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艳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译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