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为,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春霖,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证号11801120630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平,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春芳,居民。系被上诉人兰平之妻。
上诉人王建为因与被上诉人兰平、石春芳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520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委托一审法院即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上诉人王建为送达了《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其收到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80元,上诉人王建为的委托代理人王春霖于2016年5月26日签收通知书,但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用,亦未履行诉讼费的缓、减、免的手续。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建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家红
代理
审判员 向杉杉
代理
审判员 尹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