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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370号

郑彩云诉相满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彩云,相满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370号

原告:郑彩云,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守志,涡阳县丹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相满意,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郑彩云诉被告相满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冬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纪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