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370号
原告:郑彩云,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守志,涡阳县丹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相满意,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郑彩云诉被告相满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冬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纪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