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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行审335号

鹿邑县人民政府与徐彩霞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人民政府,徐彩霞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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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8行审335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建松,该县县长。被执行人徐彩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鹿归罚决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归罚决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归罚决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鹿归罚决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宋绍坤

审 判 员  姚鹏起

人民陪审员  何 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