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8行审335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建松,该县县长。被执行人徐彩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鹿归罚决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归罚决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归罚决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鹿归罚决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宋绍坤
审 判 员 姚鹏起
人民陪审员 何 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