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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恢执字第第95号

阳群与方绪跃、黄家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群,方绪跃,黄家敏,钟年超,赵建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恢执字第第95号

申请执行人:阳群,女,1981年9月4日生,教师,住六安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茂杰(系原告之夫),律师。

被执行人:方绪跃,男,1963年3月14日生,个体户,住六安市。

被执行人:黄家敏,女,1963年11月1日生,个体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钟年超,男,1964年10月3日生,个体户,住六安市。

被执行人:赵建霞,女,1964年5月25日生,个体户,住址。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年超所有的皖N×××××号轿车。该车经六安昌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格为41317元,因被执行人钟年超未有回赎,该车辆经两次拍卖(第一次以评估价41317元,第二次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价19%即以人民币33500元)均流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8条、第19条第1款、第23条、第29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钟年超所有的皖N×××××号福特牌蒙迪欧轿车一辆以第二次拍卖价人民币33500元作抵于申请人阳群以抵付等额债务。2、解除对皖N×××××号福特蒙迪欧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恩滔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