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673号
原告:周磊。
委托代理人:王珍,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恺之。
委托代理人:郭焕铭,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磊与被告李恺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后由原告周磊负担2225元。
审 判 长 朱 华
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
人民陪审员 吴亚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