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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4673号

周磊与李恺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磊,李恺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673号

原告:周磊。

委托代理人:王珍,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恺之。

委托代理人:郭焕铭,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磊与被告李恺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后由原告周磊负担2225元。

审 判 长  朱 华

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

人民陪审员  吴亚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