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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951号

张家口市万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庞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万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951号原告张家口市万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2号。委托代理人李铁梁,该公司员工。被告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万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庞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万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万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