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620号
原告: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南洋。
法定代表人:刘璐,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林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敏,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朗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北105室。
法定代表人:赵紫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晓路,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忆文,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朗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44元,减半收取15572元,由原告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林会
代理
审判员 何亚江
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李欣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