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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4078号

郑州嘉利宝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嘉利宝商贸有限公司,杨成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078号原告郑州嘉利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江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国柱,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英,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嘉利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7月18日,原告郑州嘉利宝商贸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嘉利宝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