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1执90号

浙江精瑞涂料有限公司、阮坚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精瑞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长秀村戴家浜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阮坚平,男,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精瑞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机动车、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