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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892号

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金彩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洪南村梅家浜88号。

法定代表人:金彩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彩龙,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田申生,男,194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金彩龙与被执行人田申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在多家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有少量存款也已被其他案件冻结,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8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