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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587号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与俞春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俞春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58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428号。法定代表人胡孟波,男,局长。被执行人俞春娣,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大云村胡家路。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环罚〔2015〕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浙0282行审246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环罚〔2015〕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春娣应缴纳罚款30000元,已履行5000元,尚未履行25000元。现被执行人经济较为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建议终结执行,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所作出的慈环罚〔2015〕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  久  瑜执行员 周  继  元执行员 邬  贞  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戚海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