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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刑终94号

谭鹤道与韦广船、韦华柏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谭鹤道,韦广船,韦华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刑终9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鹤道,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司机,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诉讼代理人黄腾达,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广船,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故意伤害行为,于2014年12月30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浩,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韦华柏,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故意伤害行为,于2014年12月30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广船、韦华柏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鹤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鹤道、原审被告人韦广船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江平、韦海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韦广船及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浩、谭鹤道的诉讼代理人黄腾达、原审被告人韦华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韦广船、韦华柏与韦某、被害人谭鹤道等人在来宾市市区建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京九工地”韦广船的宿舍内喝酒,后韦华柏离开。21时许,韦广船的妻子黄某1到韦广船的宿舍内打扫卫生,遭谭鹤道调戏。韦广船见状即将谭鹤道推打出门外,并叫李某及韦华柏回工地帮忙。在工地附近的迎宾路与翠屏路交叉路口处,韦广船对谭鹤道拳打脚踢,韦华柏打了谭鹤道一拳致谭倒地,造成谭鹤道颅骨骨折,颅脑内积血。经法医鉴定,谭鹤道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残疾等级为六级。另查明,被害人谭鹤道因伤共住院64天,花去医疗费共计144344.9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9日上午,谭某到来宾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案称:他叔叔谭鹤道昨日22时许在来宾市市区迎宾路与翠屏路交叉处被人殴打导致颅内出血,要求查处。2014年12月29日,公安民警到来宾市市区“建华房开”工地附近将韦华柏、韦广船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户籍证明。证实韦华柏、韦广船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均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韦华柏、韦广船分别对作案现场市区迎宾路与翠屏路交叉处进行了指认。(4)辨认笔录。证实黄某1、韦某分别辨认出参与打人的韦华柏,韦广船辨认出打人的韦华柏及劝架的韦某。(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韦华柏、韦广船因故意伤害行为于2014年12月30日被行政拘留15日。(6)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及费用清单。证实谭鹤道:①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6日在来宾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61244.59元,被诊断为:特重刑颅脑损伤:右额颞叶脑挫裂伤;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脑疝;左侧颞顶部软组织挫擦伤。②2015年1月6日至2月11日在柳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35天,花去医疗费53125.15元,被诊断为:颅脑外伤术后恢复期、左侧额颞顶部颅骨缺损;右颞叶、左顶枕叶、双侧基底节区脑梗塞;双侧肺部感染;气管切开术后。出院医嘱:继续康复治疗,加强功能锻炼,加强营养;1月后复查头颅CT、视力、视野检查,2月后行颅骨修补术;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全休1月。③2015年5月18日至6月8日在柳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29975.21元。2.证人证言(1)韦某证实,2014年12月28日19时许,他到位于迎宾路的公司工地跟韦广船、韦华柏、谭鹤道等人喝酒。21时许,韦华柏等人离开,剩下他与韦广船、谭鹤道。此时韦广船的妻子黄某1到房间打扫卫生。谭鹤道对黄某1喊了几声“阿妹”。韦广船即与谭鹤道发生争吵,韦广船踢了谭鹤道并将谭推到路边。期间,韦广船打他人电话,后韦华柏等人赶到。在十字路口处,韦广船打了谭鹤道一拳及踢了一脚,韦华柏推扯谭鹤道并踢了一脚。他将双方隔开,韦华柏又朝谭鹤道头部捶了一拳致谭倒地。他即打谭鹤道的侄子电话来将谭鹤道接走。(2)黄某1证实,2014年12月28日21时许,她到市区迎宾路“京九工地”宿舍找丈夫韦广船,见韦广船、韦某、谭鹤道在喝酒。后谭鹤道出去将他的五菱车开回工地时,正好见到她出门倒垃圾,谭鹤道就抱住她并摸她的胸部,她挣扎后躲开。韦广船见状和韦某扶住谭鹤道想送谭回家,但谭仍出言调戏她。韦广船即边踢边推谭鹤道到工地外的路边。在十字路口处,韦广船打了谭鹤道一巴掌并踢了一脚。这时韦广船的两个工友赶到现场,韦华柏捶了谭鹤道头部一拳,韦广船也捶了谭鹤道脸部一拳。后韦华柏又朝谭鹤道头部打了一拳致谭倒地。(3)李某证实,2014年12月28日20时许,他到工地上班看见工友韦广船、谭鹤道等人在韦广船的房内喝酒。后他和韦华柏到裕达金座小区附近夜市摊喝酒。后韦广船打他电话称谭鹤道酒后摸了韦广船妻子,叫他回工地。他就告诉了韦华柏。韦华柏说刚才在工地喝酒时谭鹤道见人就推,并早就想打谭鹤道了。他与韦华柏回到工地附近的路边,韦华柏打了谭鹤道一拳致谭倒地不起。接着,韦某打电话叫人将谭鹤道接走。(4)谭某证实,2014年12月28日22时许,韦某打他电话说谭鹤道酒后与人吵架,让他过去。他和黄某2赶到迎宾路和翠屏路交叉路口。他见叔叔谭鹤道仰躺在路边的一棵树下。韦某说谭鹤道酒后与别人吵架,对方的人把谭鹤道推倒在地。他认为谭鹤道喝酒醉了,遂与黄某2将谭送回家。到家后,他见谭鹤道头部左侧受伤起包,头顶有擦伤。回家途中,谭鹤道的头部没有被碰对。次日上午,他得知谭鹤道情况不对后将谭送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谭鹤道系颅内脑出血。他就报警。(5)黄某2证实,2014年12月28日22时许,谭某打他电话说谭鹤道在迎宾路和翠屏路交叉路口“京九工地”喝酒多了和别人吵架,让他过去。他到场后见谭鹤道仰躺在路边一棵树下。他和谭某将谭鹤道送回家。途中谭鹤道的头部没有被碰对。(6)覃某证实,2014年12月28日22时许,谭某等人将她丈夫谭鹤道送回家。她见谭鹤道头部左侧起了一个带血的大包,右脸也有些肿。次日6时许,她和谭某将谭鹤道送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治疗。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韦华柏供述,2014年12月28日傍晚,他在工地和韦广船、李某、谭鹤道等人喝酒。因人太多,他和李某就到附近裕达金座小区夜市摊继续喝酒。22时许,韦广船打李某电话说谭鹤道酒后抱了韦广船的妻子黄某1,叫他和李某回去帮忙。他和李某回到迎宾路和翠屏路交叉路口处,韦广船又说了谭鹤道抱韦广船的妻子事情。他就打了谭鹤道左脸部一拳,韦某将他拦住,他回头见谭鹤道倒在地上。(2)韦广船供述,2014年12月28日19时许,他和韦某、谭鹤道等人在“京九工地”他的暂住房喝酒。21时30分,妻子黄某1到工地找他,谭鹤道言语调戏并搂住黄某1。他就打电李某电话,李某表示即和韦华柏赶回工地。因谭鹤道仍言语调戏黄某1,他将谭鹤道推出工地。在翠屏路与迎宾路交叉路口处,他踢了谭鹤道一脚并将谭推倒,韦某则将谭扶起。这时赶到的韦华柏打了谭鹤道一巴掌,李某将韦华柏拦开。之后他见谭鹤道倒地不起。韦某通知谭鹤道的朋友将谭接走。4.鉴定意见(来兴)公(刑)鉴(法)字(2015)002、2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书。证实谭鹤道的伤、残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残疾六级。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证实2014年12月28日21时56分,在来宾市市区迎宾路和翠屏路交叉路口处,韦广船多次踢打谭鹤道头部、腿部等部位,韦华柏到场后打了谭鹤道左侧头部一拳致谭鹤道倒地不起。原判认为,被告人韦华柏、韦广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韦华柏、韦广船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害人谭鹤道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可对韦华柏、韦广船从轻处罚。韦华柏当庭自愿认罪,也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谭鹤道存在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根据过错程度,确定韦广船、韦华柏承担90%的民事责任,谭鹤道承担10%的民事责任。谭鹤道合理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44344.95元、护理费63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误工费6971.71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167059.66元。二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50353.69元(167059.66×90%)。诉请住宿费3000元,未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10000元,尚未发生,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韦华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韦广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韦华柏、韦广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鹤道经济损失150353.6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鹤道的其他诉讼请求。谭鹤道上诉称,原判量刑过轻;没有支持住宿费、残疾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不当,且所判赔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住宿费数额过低,请求改判。谭鹤道及其诉讼代理人黄腾达增加请求判令韦华柏、韦广船赔偿赡养费、抚养费共计96529.84元。韦广船上诉提出及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浩辩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韦广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改判。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韦广船、原审被告人韦华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韦广船、韦华柏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认定韦广船故意伤害谭鹤道,有多名目击证人及同案人韦华柏证实,并有视听资料、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韦广船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韦广船无罪的上诉、辩护意见不成立。谭鹤道无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原判基于韦华柏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有过错,对韦华柏、韦广船从轻处罚,并无不当。由于韦华柏、韦广船的犯罪行为给谭鹤道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故韦广船及其辩护人关于韦广船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辩护意见不成立。谭鹤道及其诉讼代理人黄腾达增加请求韦华柏、韦广船赔偿赡养费及抚养费,可另行起诉。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谭鹤道请求予以赔偿,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责任分担得当,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韦文雷

代理

审判员  蓝骇浪

代理

审判员  姜新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柳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