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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763号

吕健与马海峰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健,马海峰,余晓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吕健,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法院巷。被执行人马海峰,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龙腾义耕新天地小区。被执行人余晓庆,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被执行人马海峰之妻,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4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海峰、余晓庆在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龙腾义耕新天地小区9#楼903室共同共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海峰、余晓庆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龙腾义耕新天地小区9#楼903室房产一套,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被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