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萍,女。被执行人通海县海东水泥厂。住所地:通海县四街镇海东村。组织机构代码:70981405-2。法定代表人可镛,厂长。申请执行人刘艳萍与被执行人通海县海东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艳萍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海县海东水泥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艳萍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108元及2014年农村基本养金人民币500元,且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经本院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艳萍同意被执行人通海县海东水泥厂一次执行本案执行款人民币15608元的60﹪,即人民币9364.8元,作为不足部份的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崇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