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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8177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颜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颜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8177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海刚,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鹰,男,1991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颜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电信费人民币548.91元及相应违约金。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陶伟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