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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辖终234号

南通众陶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南通众陶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蓟春经济开发区赤东陶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宜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众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田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众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2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恒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属于管辖约定不明。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为蓟春县,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后续未再签订合同,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湖北省蓟春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蓟春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裁决”,该约定明确,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恒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先于众陶公司起诉,故合同中约定的原告所在地应为众陶公司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原审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恒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恒新公司负担。恒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虽然合同对管辖约定为原告所在地,但该条款对管辖的约定不明,原审认定该管辖条款有效无法律依据。2、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为湖北省蓟春县。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未再发生往来,恒新公司另行与第三人签订了供货合同,众陶公司提供的对账单系恒新公司与第三人的往来对账,与本案无关联,不应受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约束。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蓟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众陶公司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陶瓷原料购销合同向恒新公司主张权利,而在该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未尽事宜或遇到可能产生的异议,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众陶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管辖法院即确定为众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故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确定且唯一,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原审法院作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恒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陈 卓

代理

审判员  蒋XX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倪佩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