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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1485号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4民初1485号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安自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3年12月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未有生育子女。原、被告是在丝毫没有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的。婚初被告待原告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酗酒、性格暴躁、好吃懒做的劣行逐渐暴露出来。被告酒后即对原告毒打、辱骂,从不把原告当人。因原告系再婚,比被告大几岁,所以考虑能维持就维持,也期望被告有所改变,但事实恰恰相反,被告的性质越来越恶劣,日常生活上对原告丝毫不闻不问,从来都不拿家庭当家。自2007年开始在外打工从没见过被告挣的钱,并且被告还有出轨行为。见被告无药可救,原告就到处流浪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期间原告曾多次报警,派出所民警多次教育被告,但被告仍屡教不改。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折磨,现原告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述不属实。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2月2日双方在平阴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平阴县孝直镇学前街建造面积约200平方米的房屋一座,至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原告刘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财产问题,原告刘某某主张分割位于平阴县孝直镇学前街房产一套,因该房产至今尚未未办理产权登记,本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待产权明晰后另行主张。关于债务问题,被告李某某婚后共同债务有借小月8万元、李某12万元、孝直信用社6万元,因建造房屋赊欠楼板款、铝合金款、转款等共计3万元,要求原告刘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刘某某不予认可,且被告李某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自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