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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3126号

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与周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下称芳洋公司),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3126号原告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下称芳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503262-4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杉王路8栋楼2单元3A法定代表人杨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明,男,生于1981年11月5日,汉族,住习水县。

原告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袁代敏独任审判。2016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自已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代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张菁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