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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3民初152号

王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152号原告王某,女。被告郭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郭维海

审 判 员  XX平

代理

审判员  王家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卉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