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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执323号

张绪德与陈海军、付云霞划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绪德,陈海军,付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张绪德。被执行人陈海军。被执行人付云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122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陈金与与陈海军、付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海军、付云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海军在银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1,800元至崇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账号17-705201040000947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伟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