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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188号之一

祁会军与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会军,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会军,男,汉族,1974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毛庄。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祁会军与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郭瑞敏

审判员  穆 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育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