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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88号

申请人史海霞诉被执行人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海霞,王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88号申请人史海霞。被执行人王玉梅,住临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海霞与被执行人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梅下落不明,无能力履行本案;经查询车辆、工商、房产部门均无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仁

审判员 沈自章

审判员 徐品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艺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