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449号
原告:胡英明。
原告:张海洲。
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邵思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凯丰,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英明、张海洲与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夙
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
人民陪审员 马汉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