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组织机构代码06252551-5。
法定代表人:葛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移,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标,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
法定代表人:徐庆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万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庆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庆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庆祝,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0日做出(2015)宁裁字第344-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万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徐庆祝至今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滁州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处享有BT建设项目回购款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滁州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处的BT建设项目回购款14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伟
代理
审判员 蔡太传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承文 搜索“”